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2023-07-14 来自: 陕西联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重大修订的,要重新制定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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